大庆市高新区法院:拒执 获刑两年
发布时间:2024-12-24 20:10:48 作者:佚名 来源: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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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儿戏,判决也绝非是一纸空文,任何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抗拒、阻碍执行的行为都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件回顾
赵某和田某夫妻二人向杨某借款40万元,借款到期二借款人未能偿还,杨某将两人诉至大庆高新区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赵某与田某共同偿还杨某借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二人仍旧拒不履行,杨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向赵某和田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赵某不仅未如实履行财产申报义务,还将田某车辆质押给他人后,又将该车以43万元价格出售,偿还质押贷款,收到卖车款后,赵某不仅拒不偿还案件款,还将变现的钱用于自己的各种支出和高消费。
2024年10月末,公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赵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
大庆高新区法院法官
诚信多助,失信寡助。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但有些被执行人总是自作聪明,以身试法,通过隐匿、转移财产,妄图规避、躲藏、妨碍法院执行,殊不知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挑战了司法权益,触犯法律底线,等待的结果,最终必然是法律的严惩。
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要依法积极配合,尽早履行义务,这才是“正途”,否则将会像赵某一样,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另外,在被执行人因“拒执罪”被判刑后,其对于应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或减少一分,还应当继续履行,因此拒不执行生效裁判义务,后果严重,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