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第3种观点: 尽管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已经取得一定成绩,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1.切实加强对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形成科学的电子政务建设决策机制。目前,各地电子政务建设与应用宏观管理工作往往处于“事事有人管理,处处无人协调”的局面,电子政务的最终目标是构造一个信息时代的政务。电子政务的实践使人们认识到电子政务不是一个技术项目,而是一个引领变革的工程。这种对于原有的、工业时代的形态的改造是通过电子政务工程项目一个一个地实施来积累完成的。因此,每一个电子政务应用项目的推进,都需要有法律、法规、行政等各方面综合考虑和有机组合来推动,才有可能达到变革和改造现有形态的目的。对现有形态的改造,并不是简单地将的服务移到网上就可以实现。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在改进对企业和居民服务的同时,必须对的业务流进行重新设计,对的结构进行重组,在电子手段的帮助之下简化与企业、与居民的互动,降低而不是增加业务运行的成本。这一系列的变革,都需要有强有力的领导,需要有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2.认真评估电子政务的应用绩效,合理规划电子政务的建设目标。世界各国在电子政务发展上的经验教训表明,对于电子政务的发展,必须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讲求效益,才可以取得成功。电子政务要取得成功必须确立优先级,提出实施策略,回答在现有基础之上如何实现这个目标。评估电子政务的应用绩效,首先必须明确电子政务的目标定位,而电子政务的目标随时间的推移、服务对象的不同、行政级别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电子政务应用绩效的评估必须注重目标、结果、需求导向三个基本原则:目标导向指考察电子政务应用绩效,必须紧密结合不同时间阶段、不同性质、不同级别所追求的不同目标。结果导向指注重电子政务的应用情况,重点从结果的角度来衡量电子政务成熟程度。需求导向指考察电子政务应用绩效,必须考虑电子政务服务对象对当前电子政务的反应情况,重点考虑社会公众的满意程度。根据以上基本原则,可以从公众需求、服务应用、基础环境、变革四个方面来考察电子政务应用绩效。3.建立健全电子政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中的责、权、利。电子政务的核心不是电子,而是政务,电子是为政务提供支撑和服务的。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政务系统条块分割的现象比较严重,这给电子政务的推行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因此,虽然技术标准的统一可以解决互联互通的技术问题,但要真正实现互联互通,还需要在政务管理应用上下功夫。在省地县三级中成立各级电子政务网络中心,发挥各级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信息产业办的职能,逐步理顺或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明确工作中的责、权、利。从这一意义上来看,“电子政务绝对不单纯是技术”。因此,提高电子政务水平的关键不在于技术,而在于对行为、公共管理行为的研究和加深。要紧紧围绕着提高公共管理水平、提高为社会服务能力、提高公众满意度,在保障综合国力增强、保证的科学决策这些方面下功夫。在重视电子政务技术标准的同时,我们还应十分重视对政务工作的量化研究和管理,并在管理量化的基础上,对绝大部分管理工作项目和环节进行标准化,并以此制订出政务流程和环节的地方和国家标准,以实现管理的非人格化与过程的透明化。4.加强对公务员电子政务与信息化技能的培训.整合人才资源。在电子政务建设工作中,往往过于强调技术人员的因素,而忽视各类管理与业务人员的培训。在管理创新中推行电子政务对国家公务员的思想观念、知识结构、知识存量、应用技能都提出了严峻挑战。电子政务建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公务员整体素质的高低。因此,加强以复合型人才为标准的国家公务员知识更新、电子计算机应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整体综合素质是网络化建设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机关应采取“引进来”、“送出去”的办法,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处理好“精简”与“引才”的关系,切实解决信息网络化建设中“缺人才”的问题,实现技术管理和二次开发的部门化、本地化。5.提供持续的资金保障,以适应信息网络社会发展的需求。电子政务的实施,不是建立了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就结束了,网络化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不论是初期的建设,还是在建成之后的维护与管理、软件和网络设备的更新与升级,都需要相应数额的资金保证,这样才能提供及时有效的在线服务。可以说,从公共行政进入信息时代以后,的改革创新和电子政务业务流程的创新就结合在一起了。现代行政要求规范、科学、效率、成本降低和公正透明的政务流程,这些目标要通过创新和电子化得以实现。因此,为确保“电子”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各级都应在年度预算(结算)中把这项经费单独列支出来,以适应信息网络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应及时准确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应及时准确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务处分是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那就既包括了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包括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只要违法违纪应当受到惩戒和制裁的话,都应该适用政务处分。包括:(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第2种观点: 一、政务处分的种类分为哪几种1、分为六种。政务处分的种类分别是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可见,政务处分决定不仅包括六种处分方式,还留有立法或法律解释的空间。从主体来看,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的监察机关和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二、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的区别有哪些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的区别如下:区别一:警告对象不同。行政警告处分针对的是公务员,而党内警告处分针对的是党员;区别二:受到的处罚不同。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着眼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注重纪法贯通。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纪严于国法。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如果实施了违法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既应当给予其政务处分,也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比如,谭某,既有党员身份,又属于公职人员,既违反了法律,又违反了党纪。因为其既属于党纪处分对象,也属于政务处分对象,就存在同时被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务处分法》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政务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政务处分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利于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